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yy易游官方网站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2年11月13日
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yy易游官方网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yy易游官方网站所提交的博士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硕士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或者组织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或者组织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yy易游官方网站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yy易游官方网站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yy易游官方网站申请人员的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yy易游官方网站申请资格;已经获得yy易游官方网站的,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yy易游官方网站,并注销yy易游官方网站证书。取消yy易游官方网站申请资格或者撤销yy易游官方网站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yy易游官方网站申请。
前款规定的yy易游官方网站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出售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或者组织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应当将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或者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或者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yy易游官方网站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yy易游官方网站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yy易游官方网站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有作假嫌疑的,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yy易游官方网站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yy易游官方网站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yy易游官方网站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